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00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长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庆阳直属库
法定代表人***,中央储备粮庆阳直属库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庆阳直属库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10民终1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央储备粮庆阳直属库支付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575463.93元,并从2017年11月16日起按同情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555元,共计19110元,由中央储备粮庆阳直属库负担。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庆阳直属库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12345元,由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庆阳直属库负担。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1002执29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