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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1民初474号
原告:***,女,200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女,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住所地:望都县中华东路**。
负责人:任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北大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万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保定市翠园街**科技产业园**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东风中路**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万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5元,减半收取计186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