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1民初793号之一
原告:***,女,200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女,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住所地:望都县中华东路18号。
负责人:任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保,男,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万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翠园街723号科技产业园B-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保定万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