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创医疗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极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微创医疗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5501号 原告:上海极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02号8幢201-0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淑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微创医疗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601号1幢B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极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微创医疗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极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极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极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