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杜某某、于某某与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603执762号之二

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03民初257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0)辽0603民初2570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