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宽甸正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民初304号
原告:宽甸正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宽泰花园5幢1单元1602号。
法定代表人:傅正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敏,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宽甸镇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人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东桥头小区。
法定代表人:冯贵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泽,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系吉林省通化市。
被告:李漫,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满族,户籍地系宽甸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大偏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孔宪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宽甸正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李漫、第三人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宽甸正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甸正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4570,退予原告。
审 判 长  金 光
人民陪审员  戴绍伟
人民陪审员  娄学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