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东港市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恢542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大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石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大偏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孔宪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按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玉滨
执行员  丁龙飞
执行员  李巍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