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恢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23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