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宽甸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民初4904号
原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东桥头小区。
法定代表人:冯贵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贵平,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副经理,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甸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宽泰花园5栋1单元1602号。
法定代表人:傅正昆,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大偏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孔宪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宽甸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4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徐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