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民初4080号
原告:宽甸正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宽泰花园5栋1单元1602号。
法定代表人:傅正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敏,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法律部工作人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东桥头小区。
法定代表人:冯贵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贵平,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丁会权,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
被告:**,女,42岁,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
第三人: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大偏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孔宪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宽甸正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冯贵平、丁会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以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甸正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原告已预交),退予原告。
审判员 金 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