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603执2135号之二
丹东市城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3民初76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辽0603民初765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