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席尔诺科技有限公司

什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与四川席尔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什邡执字第651-2号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什邡市方亭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席尔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科华北路磨子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什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与四川席尔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什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席尔诺科技有限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已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什邡市(2015)什邡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