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什邡执字第651-1号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什邡市方亭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席尔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科华北路磨子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席尔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149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席尔诺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91493元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