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2民再3号
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审被告: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菜市场北街222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6474635W。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渝015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与原审原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此案。本院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渝0152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作友于2020年6月11日以其起诉的原审被告***错误,真正想告的另有其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原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渝015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南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