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兵与吴建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6926号
原告:高兵,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勇,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菜市北街**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6474635W。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吴建中,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文,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兵与被告李伟、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渝0110民初112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中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渝05民终380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现原告高兵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蔚世平
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
人民陪审员  胡 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目
书 记 员  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