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臻尚工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17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臻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臻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尚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5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中公司申请再审称,建中公司系本案案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因无钢结构施工资质,故在向建委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中,并未包含钢结构施工。但在此后签订并实际履行的补充合同中,施工范围涵盖整个工程项目,包含钢结构施工。案涉工程项目中的钢结构安装工程,系案外人***借用案外人重庆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冠公司)资质与臻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实际施工。施工过程中,***雇请的工人***发生事故坠亡。臻尚公司系**树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事发后经各方协商,按比例向死者家属垫付了赔偿金,建中公司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主体,即臻尚公司进行追偿。一、二审法院驳回了建中公司对臻尚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建中公司在垫付***死亡赔偿款后,是否有权向臻尚公司追偿,现评述如下:
***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坠亡,经綦江区安监局牵头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力冠公司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确实,未编制钢结构工程项目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管理不到位,力冠公司系**树坠亡事故的责任主体,并对力冠公司及其常务副总经理处罚款处罚。
事发后,臻尚公司、建中公司、力冠公司及***与***家属达成了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在臻尚公司、建中公司、力冠公司及***各自向***家属支付部分赔偿款,在垫付赔偿款后,以相关部门调查结果确定各自相应的责任,对补偿费进行分摊,***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由臻尚公司取得。该补偿协议各方均已履行完毕。
现建中公司主张向臻尚公司追偿其垫付的***的赔偿款,但该主张与建中公司在垫付补偿款时,与臻尚公司、力冠公司、***达成了补偿协议内容不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此,一、二审法院驳回建中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建中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吉守明
审判员干建强
审判员敖宇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