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国,***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5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菜市北街222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6474635W。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乐升坪村中田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807312412。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0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国、***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78197.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和“点对点”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渝XXXXXX车辆一台,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暂时无法进行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冻结了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和限制消费人员的名单。
本院认为,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53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渝0110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利  莉
审判员     袁 永 鸿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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