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5执24号
信阳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成龙房地产公司”)、河南省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万泰钢结构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龙房地产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泰钢结构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信仲裁字第1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内容为:被申请人万泰钢结构公司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申请人成龙房地产公司多付货款637989.5元,从2016年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应当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受理费19273元、处理费3855元,合计23128元,由成龙房地产公司承担2805元,万泰钢结构公司承担20323元。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万泰钢结构公司的银行存款822506.57元(包括多付货款637989.5元、利息141143.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067.67元、仲裁费用20323元,本案执行费8983元),已将其中813523.57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成龙房地产公司。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