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省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信阳茶都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502民初4904号
原告河南省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传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诗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茶都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启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省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茶都茶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阳茶都茶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扶贫车间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包由原告提供的经被告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所需要的钢结构部分内容。付款方式:合同签字后,被告支付乙方30%的工程进度款,主次钢构全部安装完毕,被告支付原告25%工程进度款,安装竣工通知发出后的三日内,发包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被告一次性支付乙方15%工程款,不留质保金。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报价清单。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施工,现工程已支付给被告使用。根据双方约定,涉案工程价款309470.62元,被告2019年1月22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19年2月2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09470.6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信阳茶都茶业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原告河南省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信阳茶都茶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包由原告提供的经被告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所需要的钢结构部分内容。付款方式:合同签字后,甲方支付乙方30%的工程进度款,主钢构(钢柱、钢梁)安装完毕,甲方支付乙方25%工程进度款,主次钢构全部安装完毕,被告支付原告25%工程进度款,安装竣工通知发出后的三日内,发包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5%工程款,不留质保金。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报价清单。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现工程已支付给被告使用。根据原、被告确认的钢结构工程报价单,涉案工程价款309470.62元,被告于2019年1月22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19年2月2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余款109470.62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约定完成了被告扶贫车间的钢结构工程,被告应该在原告完工之后依约支付价款。经双方对该工程验收结算,2018年12月25日原、被告确认的钢结构工程报价单确定的工程总价款为309470.62元。被告于2019年1月22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19年2月2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余款109470.62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09470.62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信阳茶都茶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河南省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09470.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元,由被告信阳茶都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建勇
书 记 员 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