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21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信阳工业城城东办事处马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98733109H。
法定代表人:朱传斌。
被执行人:荆门百谷丰科技有限公司,住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大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50036466C。
法定代表人:唐丁香。
河南省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荆门百谷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鄂0821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荆门百谷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省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荆门百谷丰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583049.23元及违约金179152.4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农谷大道东、外环路南有土地及厂房,但该土地及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另案执行中予以查封,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除前述财产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实施信用惩戒。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目前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没有异议。因本案中查封的土地及厂房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821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少魁
审 判 员 毛晓玲
人民陪审员 陈湘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治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