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786号冶金地质勘察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承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和,男,住福建省武夷山市,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小岭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原审第三人:陈振华,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上诉人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陈振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2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熊建安
审判员  吴彦瑾
审判员  刘冬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崔志强
书记员张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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