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303执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786号冶金地质勘查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5120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闽0303执35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银行的存款,金额以363336.21元及相应利息为限。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银行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