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政管理处

武汉米塔尔建筑膜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市政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民终1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米塔尔建筑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8号武汉客厅E座1908。
法定代表人:张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市政管理处主任。
上诉人武汉米塔尔建筑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市市政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向武汉米塔尔建筑膜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武汉米塔尔建筑膜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逾期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米塔尔建筑膜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俊
审判员 严庭东
审判员 苏 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