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政管理处

龙瀚森与襄阳市市政管理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691民初2934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市市政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市政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梅,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汽车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卓海,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燕,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商管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曲晓东,万达商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睿,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长虹北路5号万达广场8幢1单元13A层1室。
法定代表人:余一琳,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市政管理处、襄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公司)、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水务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鄂0691民初1300号判决。***、市政管理处均不服并提起上诉。2018年5月23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6民终1427号民事裁定:依据市政管理处在二审中提交《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开部分道路命名的批复》,原审判决认定市政管理处为涉案路段的管理人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发回重审中,***申请追加万达商管公司、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为被告,并申请撤回对水务集团公司、中环水务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在庭审中口头裁定准予***撤回对水务集团公司、中环水务公司的起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飞、被告市政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梅、被告万达商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睿、被告虹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被告高新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燕、被告水务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岱宗、被告中环水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市政管理处、水务集团公司、中环水务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0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537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58572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11913.6元;2.本案诉讼费由市政管理处、水务集团公司、中环水务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5日晚,***在万达散步,当其沿万达西人行道行至小米手机售后店对面的人行道路段时,因下水道井盖缺失致使***跌落进下水道。***被救出后入四七七医院住院治疗29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认为市政管理处、水务集团公司、中环水务公司作为道路的共同管理、维护者,在井盖缺失后未能及时维修,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其跌入下水道受伤,市政管理处、水务集团公司、中环水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同时变更诉讼请求,判令:1.市政管理处、万达商管公司、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高新区管委会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6327.01元、误工费20533.33元、护理费578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6377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5955.6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66562.54元;2.案件受理费由市政管理处、万达商管公司、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高新区管委会共同负担。
市政管理处答辩称,1.***损害的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损害结果与市政管理处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高新区管委会答辩称,1.***损害的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所诉主体错误,本案涉及的道路及窨井不属于高新区管委会管辖,高新区管委会不是井盖的所有人、建设人更不是管理者,***受伤与管委会无关联。
万达商管公司答辩称,1.***损害的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受伤地点不在万达商管公司宗地红线范围内,万达商管公司对该区域无管理职责;3.万达广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方自2014年1月5日已移交被告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该区域的管理服务由虹宇公司负责,***受伤与万达商管公司无关。
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答辩称,1.***损害的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虹宇公司既不是建设者也不是管理、养护者,不是适格被告;3.***诉请的营养费并无医嘱,其父母亲有工作单位,也未举证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不应当支持营养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报警信息表、照片等证据;市政管理处围绕其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襄阳政办发(2012)28号文件、襄政办函(2017)45号文件、窖井照片、襄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工单记录、“110”值班记录、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息、《中心城区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函件等证据;万达商管公司围绕其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土地使用权证、《关于高新区部分道路命名的批复》、《物业管理交接协议》、高新区为万达西“洗脸”及创文工作报道、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市政管理处举办单位为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系事业单位法人,其主要业务范围是为生产生活正常提供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保障,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泵站)设施维护管理以及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
万达商管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0日,系从事企业管理咨询、酒店管理、房屋租赁等项目的有限责任公司。万达商管公司系襄阳万达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方。
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清洁服务等。
2011年1月27日,襄阳市民政局向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高新区部分道路命名的批复》,同意高新区管委会将辖区内5条道路部分命名为万达中路、万达路、万达西、万达北路、体育馆北路,并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向社会媒体发布公告同时做好标准地面标志设置工作。其中,万达西长400米,宽约6米,南北走向,呈“L”型,南起体育馆北路,北至万达中路。
2012年3月16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该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载明城区内主次干道(车行道宽度7米以上道路)、桥梁、隧道和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市级财政负责投资,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第3项载明“城市环卫设施、小街小巷(车行道宽度7米以下道路,不含7米)和社区道路、排水、园林绿化的维护管理,由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第三条第(六)款竣工验收移交管理规定了道路、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等项目竣工后,由各项目建设责任组织竣工验收,市城建委参与市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道路、排水、路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程序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2014年1月3日,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业委会)与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移交方)、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承接方)签订《物业管理交接协议》。主要约定:襄阳万达广场住宅区(由万达路、万达西、体育馆北路环绕形成独立组团),包括14栋住宅、458间底商、1188个地下停车位,总建筑面积约28.1万平方米。三方确认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14年1月5日退出万达住宅区,并终止其与万达商管公司于2010年5月4日签到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不再承担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虹宇物业作为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于2014年1月6日起承接该区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协议第三条物业交接内容中第三款公用部位包括了外楼面、地面、内墙面、天花、门窗、楼顶、地下空间。物业交接内容还包括了共用设施设备、园林绿化、市政配套等。
据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包公司住宅区退管界面划分以及襄阳万达项目的宗地图显示,土地红线(退管边界)系靠近万达西临街商铺的一侧,对侧人行横道(近紫贞公园绿化带一侧)未在宗地红线范围内。
2017年5月16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市区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整治内容及标准中关于市政设施规定如下:道路硬化平整,路面无破损、沉降、断裂,无明显坑洼积水;窖井盖齐全,无破损、移动;排水设施完善,无露天排水渠沟;路灯无破损,照度满足要求,划分责任单位为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城建委。并且,市城建委负责主次干道道路、桥梁、过街天桥、涵洞、排水设施、路灯亮化、灯杆设施和窖井盖等基础设施维护。该通知在整治步骤中还明确了,市级负责管养的道路由市政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维护改造,其他道路由各城区、开发区负责维护改造。
2018年3月12日,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向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征求《中心城区北街小巷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第三条责任划分规定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工作。
2016年5月25日夜晚,***与友人散步,行至万达西靠近紫贞公园绿化带旁的人行横道时,不慎掉入没有井盖的下水道。其友人凌晨一点零六分拨打110报警电话,高新区公安分局紫贞移动警务平台出警将其救起,后***在四七七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右侧第10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共住院29天,医疗费共计6327.01元。出院小结医嘱载明注意休息、合理饮食,不适随诊。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襄职附医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9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因意外致右侧第7-10肋骨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损失日为120日,护理时间为60日,营养时限为60日。***因此支出鉴定费1300元。
另查,***系湖北森艺园林古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出具2016年2-4月工资表,显示***每月工资3000元、奖金500元,共计3500元。***系非农业户口,需扶养三人:父亲龙中柏出生于1948年12月26日原服务单位为襄阳市物资局;母亲赵会珍出生于1949年1月2日原服务单位为襄阳监狱;其子龙沐阳出生于2010年3月4日。
***因掉入没有井盖的下水道受伤,其认为市政管理处、万达商管公司、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高新管委会对井盖有管理和维护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引起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掉入没有井盖的下水道造成损伤,其已提交《报警信息》、《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侵权事实及损害存在,市政管理处、万达商管公司、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高新管委会抗辩***损害的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该窖井的管理人应当向***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之处在于市政管理处、万达商管公司、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高新管委会,谁系涉案窖井的管理人。对此本院分析评判如下:首先,依据《关于高新区部分道路命名的批复》显示,涉案路段万达西长400米,宽约6米。结合《关于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规定城区内主次干道(车行道宽度7米以上道路)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的规定,万达西按照宽度不属于城区内主次干道,则不属于市政管理处的管养范围,故***请求市政管理处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万达商管公司作为襄阳万达项目的建设方,代建万达西,其未提交证据证明项目完工后将该地段和区域移交至高新区管委会,且依据《关于印发市区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新管委会对于背街小巷承担的是综合整治职能,并非具体某一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故***请求高新区管委会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再次,万达商管公司虽已在万达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聘请新的物业单位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后退出了万达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并签订了《物业交接协议》,但据宗地图以及退管界面、现场调查,***不慎掉入窖井之处系万达西靠近紫贞公园的人行道一侧,而该区域并不在物业交接的范围内,故不属于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管理范围,***请求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因而万达商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地段其已移交至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或移交给高新区管委会,故万达商管公司应当系该路段的实际管理人。
在万达商管公司管理的道路上窖井盖缺失,其未及时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说明其未对井盖进行日常巡查维护,未尽到防范和制止侵害后果发生的管理职责,导致窖井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人身损害结果,万达商管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路上行走,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万达商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故本院认定万达商管公司对***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自行承担20%。
对于***所受损失及赔偿数额参照2018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如下:1.医疗费医疗费6327.01元有医院出具证明,针对市政管理处、万达商管公司、虹宇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高新管委会提出***入院每日清单上有地奥司明片等部分药物并非本次事故用药,***自愿扣减住院期间地奥司明片等用药费用共计428.54元,故医疗费按照5898.47元计算;2.***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上无领取工资员工的签名,亦非财务部门向员工发放工资的原始明细,不足以证明其工资收入,故其误工费按照11577.2元计算(35214元/年÷365天/年×120天);3.***住院治疗29天,并无医嘱出院需护理,护理费应为2797.82元(35214元/年÷365天/年×29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20元/天×29天);5.营养费无医嘱不予支持;6.***系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为63778元(31889元/年×20年×10%);7.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8.鉴定费130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9.***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被扶养人按其未成年子女龙沐阳一人计算,该费用为12765.6元(21276元/年×12年×10%÷2);以上费用***请求超出部分均不予支持。故***所受损失共计98997.09元,由万达商管公司承担79197.67元、***承担19799.4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担79197.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68元,由原告***负担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
审 判 长  苏 俊
人民陪审员  信国良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