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6民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曲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睿,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卓海,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燕,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襄阳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梅,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北路5号万达广场8幢1单元13A层1室。
法定代表人:余一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及原审被告襄阳市市政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虹宇物业襄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691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襄阳万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襄阳万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路段已移交虹宇物业襄阳分公司或高新区管委会为由认定上诉人系该路段的实际管理人,并判决上诉人对***的损失承担责任错误。1.民政部门对道路命名的批复(襄阳民办【2011】11号)可以证明包括万达西在内的万达周边道路在2011年1月27日前就已由高新区管委会接管。襄阳市民政局2011年1月27日作出的“关于高新区部分道路命名的批复”明确,襄阳市民政局根据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的“关于高新区部分建成道路命名的报告”对万达西在内的五条道路进行命名。从该证据可以看出,万达西等五条万达周边道路在2011年1月27日前就已建成并由高新区管委会接管,高新区管委会才会作为该五条道路的申报主体申请道路命名,以便于今后的管理。2.一审法院以《关于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2】28号)第三条第(六)款竣工验收移交管理规定为依据,将道路移交手续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并以此作为判断道路是否移交的唯一标准错误。首先,该通知是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3月16日印发的,而包括万达西在内的周边道路在2011年1月27日前就已建成并由高新区管委会接管,该通知不能约束颁布之前的行为。其次,根据该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等规定,万达西宽度在7米以下,属于城市小街小巷,按属地管理原则,应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投资和建设,上诉人充其量只是代建方。那么,根据该通知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在万达西竣工后,高新区管委会负有义务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程序办理移交管理手续。所以,万达西建成后移交手续的办理不是上诉人的义务而是高新区管委会的职责要求。一审判决将道路移交手续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并以移交手续作为判断是否移交的唯一标准,不顾其他证据的证明内容及万达西管理的现状,是对该通知的曲解和脱离实际的僵化认识,显然有失法律的公允。3.相关文件均明确指出万达西的整治责任单位是高新区管委会,整治内容包括窨井盖在内的市政设施。2017年5月16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市区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条第(七)款及2018年3月12日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下发关于征求《中心城区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7项均规定了市政设施的整治内容和标准,并明确“窨井盖齐全,无破损、移动”属于综合整治工作的组成部分。同时,该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该征求意见稿的附件“襄阳市中心城区背街小巷2018年度综合整治计划表”中万达西综合整治项目“维修破损路面5处约20平方米,维修井圈下陷破损6处”及责任单位为“高新区管委会”,这些足以证明高新区管委会就是万达西的管理方,并且管理的内容包括窨井盖在内的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故一审判决认定“高新区管委会对于背街小巷承担的是综合整治职能,并非具体某一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也是错误的。4.高新区管委会官网的信息反映,万达周边道路的管理者就是高新区管委会。从高新区管委会的官网看,高新区管委会及其组成部门早已接管万达西在内的万达周边道路并进行了养护、清洁、维修、交通、创文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及市政管理处答辩均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新区管委会答辩称,上诉人襄阳万达公司将承担责任的主体指向高新区管委会,单方面认为争议路段属于高新区管委会管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上诉人提出的道路命名权不能等同于道路的管理权,作为辖区政府有义务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在道路建设好之后,按照有关要求经地名委员办公室评审后报市民政局后命名才予以通过,命名和管理是两个概念。(二)上诉人提出的28号文所谓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万达在建设小区时,涉案道路就在其管理范围内,完成之后按照上诉人所指出的28号文规定应当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但通过一审调查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交了移交手续。同时,上诉人还混淆了法定移交义务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而非当地政府管理部门。(三)上诉人称整治单位是高新区管委会,就认为管理者是高新区管委会,这一点说法上错误的。高新区管委会只是代表政府整治路段,但不能据此认为管理人就是高新区管委会。(四)上诉人的推定没有依据。高新区管委会对周边道路进行维修和管理不是等同概念,也不能认为高新区管委会对该道路进行交通疏通就认为管理者是高新区管委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虹宇物业襄阳分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市政管理处、襄阳万达公司、虹宇物业襄阳分公司、高新区管委会共同赔偿***医疗费6327.01元、误工费20533.33元、护理费5788.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6377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5955.6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66562.54元;2.本案诉讼费由市政管理处、襄阳万达公司、虹宇物业襄阳分公司、高新区管委会共同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市政管理处举办单位为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系事业单位法人,主要业务范围是为生产生活正常提供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保障,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泵站)设施维护管理以及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襄阳万达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0日,系从事企业管理咨询、酒店管理、房屋租赁等项目的有限责任公司。襄阳万达公司系襄阳万达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方。虹宇物业襄阳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清洁服务等。2011年1月27日,襄阳市民政局向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高新区部分道路命名的批复》,同意高新区管委会将辖区内5条道路部分命名为万达中路、万达路、万达西、万达北路、体育馆北路,并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向社会媒体发布公告同时做好标准地面标志设置工作。其中,万达西长400米,宽约6米,南北走向,呈“L”型,南起体育馆北路,北至万达中路。2012年3月16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2012年《通知》),该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载明,“城区内主次干道(车行道宽度7米以上道路)、桥梁、隧道和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市级财政负责投资,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第3项载明“城市环卫设施、小街小巷(车行道宽度7米以下道路,不含7米)和社区道路、排水、园林绿化的维护管理,由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第三条第(六)款载明,“道路、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等项目竣工后,由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市城建委参与市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道路、排水、路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程序办理移交管理手续”。2014年1月3日,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虹宇物业襄阳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交接协议》。主要约定:襄阳万达广场住宅区(由万达路、万达西、体育馆北路环绕形成独立组团),包括14栋住宅、458间底商、1188个地下停车位,总建筑面积约28.1万平方米。三方确认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14年1月5日退出万达住宅区,并终止其与襄阳万达公司于2010年5月4日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不再承担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虹宇物业襄阳分公司作为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于2014年1月6日起承接该区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协议第三条物业交接内容中第三款公用部位包括了外楼面、地面、内墙面、天花、门窗、楼顶、地下空间。物业交接内容还包括了共用设施设备、园林绿化、市政配套等。据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包公司住宅区退管界面划分以及襄阳万达项目的宗地图显示,土地红线(退管边界)系靠近万达西临街商铺的一侧,对侧人行横道(近紫贞公园绿化带一侧)未在宗地红线范围内。2017年5月16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市区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2017年《通知》),该通知规定:道路硬化平整,路面无破损、沉降、断裂,无明显坑洼积水;窨井盖齐全,无破损、移动;排水设施完善,无露天排水渠沟;路灯无破损,照度满足要求,划分责任单位为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城建委。并且市城建委负责主次干道道路、桥梁、过街天桥、涵洞、排水设施、路灯亮化、灯杆设施和窨井盖等基础设施维护。该通知在整治步骤中还明确了市级负责管养的道路由市政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维护改造,其他道路由各城区、开发区负责维护改造。2018年3月12日,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向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征求《中心城区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第三条责任划分规定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工作。
2016年5月25日夜晚,***与友人散步,行至万达西靠近紫贞公园绿化带旁的人行横道时,不慎掉入没有井盖的下水道。其友人凌晨一点零六分拨打110报警电话,高新区公安分局紫贞移动警务平台出警将其救起,并前往四七七医院治疗。经诊断,***右侧第10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共住院29天,医疗费共计6327.01元。出院小结医嘱载明注意休息、合理饮食,不适随诊。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襄职附医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9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因意外致右侧第7-10肋骨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损失日为120日,护理时间为60日,营养时限为60日。***支出鉴定费1300元。另查明,***系湖北森艺园林古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出具2016年2-4月工资表,显示***每月工资3000元,奖金500元,共计3500元。***系非农业户口,需扶养三人:父亲龙中柏,生于1948年12月26日,原服务单位为襄阳市物资局;母亲赵会珍,生于1949年1月2日,原服务单位为襄阳监狱;其子龙沐阳,生于2010年3月4日。
一审法院认为,***掉入没有井盖的下水道造成损伤,其已提交《报警信息》《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侵权事实及损害存在,对市政管理处、襄阳万达公司、虹宇物业襄阳分公司、高新区管委会抗辩称***损害的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该窨井的管理人应当向***赔偿损失。本案争议在于市政管理处、襄阳万达公司、虹宇物业襄阳分公司、高新区管委会,谁系涉案窨井的管理人。首先,依据《关于高新区部分道路命名的批复》显示,涉案路段万达西长400米,宽约6米,结合2012年《通知》中规定城区内主次干道(车行道宽度7米以上道路)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的规定,万达西按照宽度不属于城区内主次干道,则不属于市政管理处的管养范围,故***请求市政管理处承担侵权责任,不予支持。其次,襄阳万达公司作为襄阳万达项目的建设方,代建万达西,其未提交证据证明项目完工后将该地段和区域移交至高新区管委会,且依据2017年《通知》,高新区管委会对于背街小巷承担的是综合整治职能,并非具体某一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故***请求高新区管委会承担侵权责任,不予支持。再次,襄阳万达公司虽已在万达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聘请新的物业单位虹宇物业襄阳分公司后退出万达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并签订《物业交接协议》,但据宗地图以及退管界面、现场调查,***不慎掉入窨井之处系万达西靠近紫贞公园的人行道一侧,而该区域并不在物业交接的范围内,故不属于虹宇物业襄阳分公司管理范围,***请求虹宇物业襄阳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不予支持。襄阳万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地段已移交至虹宇物业襄阳分公司或高新区管委会管理,故襄阳万达公司应系该路段的实际管理人。在襄阳万达公司管理的道路上窨井盖缺失,其未及时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说明未对井盖进行日常巡查维护,未尽到防范和制止侵害后果发生的管理职责,导致窨井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人身损害结果,襄阳万达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路上行走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襄阳万达公司的责任。故认定襄阳万达公司对***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自负20%的责任。***所受损失及赔偿数额参照2018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如下:1.医疗费6327.01元,有医院出具证明,扣减***住院期间地奥司明片等非本次事故用药费用428.54元,其医疗费按照5898.47元计算;2.***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上无领取工资员工的签名,亦非财务部门向员工发放工资的原始明细,不足以证明其工资收入,故其误工费按照11577.2元计算(35214元/年÷365天/年×120天);3.***住院治疗29天,并无医嘱出院需护理,护理费计算为2797.82元(35214元/年÷365天/年×29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20元/天×29天);5.营养费无医嘱,依法不予支持;6.***系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为63778元(31889元/年×20年×10%);7.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8.鉴定费1300元,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9.***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被扶养人按其未成年子女龙沐阳一人计算,该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为12765.6元(21276元/年×12年×10%÷2);以上费用***请求超出部分均不予支持。故***所受损失共计98997.09元,由襄阳万达公司承担79197.67元,***自担19799.4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并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襄阳万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79197.67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襄阳万达公司负担768元,由***负担192元。
二审中,上诉人襄阳万达公司提交了相关网站信息截图:1.《高新城管破解万达广场停车乱象难题》:高新城管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在体育馆北路、××、××、万达路设置了禁令标志,并将这4条道路的名称录入市交通违法信息平台,为今后的执法处罚提供了依据(高新区管委会网站2014.7.10)。2.《城建局组织修复万达周边道路》:近日,城乡建设局组织维护单位对万达周边道路进行修复,截至目前,已修复路面265平方米、人行道170平方米、路缘石70米、升污水井18个、更换污水井3个(高新区管委会网站2017.6.9)。3.《高新区市政道路日常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对整个高新区所有市政道路进行日常维护,对道路进行改造维修、破除并损坏沥青路面及路基,恢复新的路基和沥青路面,更换道路损坏雨污井盖、井箅;对道路损坏的路沿石、人行道彩砖及时进行修复更换;道路日常巡查维护等(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2018.3.7)。襄阳万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万达西已经办理了移交手续;高新区管委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工程竣工后,其曾要求襄阳万达公司办理万达西的移交手续。
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系因不慎掉入无窨井盖的下水道造成人身损害,但涉案窨井是设置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公共道路的管理人对其管理道路上的窨井等地下设施是否影响通行安全,窨井盖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等应负有巡查、维护等管理职责。因公共道路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谁是万达西的管理人以及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万达西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由襄阳万达公司建设,该道路在2011年1月27日之前就已经建成。高新区管委会在该道路建成后报请进行道路命名,万达西也已经作为公共道路投入使用。从2012年《通知》内容及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看,万达西的维护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应属于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万达西的日常交通、环境卫生、道路修复等亦是由高新区管委会在实际管理,故本院认定高新区管委会为万达西的管理人。高新区管委会对万达西地下设施窨井盖的缺失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高新区管委会对万达西管理责任的承担,并不当然免除襄阳万达公司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012年《通知》亦对城市道路移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万达西自2011年建成后始终未办理移交使用手续。本院认为,襄阳万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道路建成后长期不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襄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手续,致使万达西长期处于管理人不明晰的状态,影响了高新区管委会对万达西及时、完整、准确地行使管理权,襄阳万达公司对此亦具有过错。在万达西依程序正式移交高新区管委会之前,襄阳万达公司亦负有对该条道路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万达西上因路面或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所引发的纠纷,襄阳万达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为了定分止争,组织襄阳万达公司与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人员就万达西的移交事宜进行了多次商谈,但未能如愿。为引导相关责任人正确行为,有效预防类似损害的发生,避免责任人相互推诿,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确定襄阳万达公司与高新区管委会对***的损失平均承担责任。
因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确定的***的损失金额未提出异议,且***对一审判决确定由其自担损失的20%责任亦未提出上诉。因此,本院依法确定***的损失金额为98997.09元,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40%即39598.84元,由襄阳万达公司承担40%即39598.84元,其余损失由***自已承担。
综上所述,对襄阳万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有误,二审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691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
二、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损失39598.84元;
三、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损失39598.8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4元,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384元,***负担1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0元,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4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桂荣
审判员 陈淑娟
审判员 杨晓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