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政管理处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襄阳市市政管理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鄂0606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22号。
负责人郑德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青松,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柴智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执法监察科科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土资执罚(樊)字〔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襄土资执罚(樊)字〔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配合市政府“两改两迁”工作,将其沥青拌合站由市前进东路洪沟社区旧址搬迁至牛首镇茶庵村,租用牛首镇茶庵村集体土地后,于2014年8月份开始动工建设沥青拌合站。2016年9月20日完善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为两年,从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被执行人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既没有恢复种植条件又没有交还土地,也没有完善合法的用地手续,且至今持续使用土地进行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条,《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鄂土资规[2010]1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30日内将占用的14760.2平方米土地交还给樊城区牛首镇茶庵村村委会,土地四止范围:东至水渠;南至302省道;西至茶庵村耕地;北至茶庵村耕地。2、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1837平方米土地处于每平方米13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3881元;对占用耕地7419.9平方米土地处于27元每平方米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00337.3平方米;对占用耕地之外其他农用地5503.3平方米的土地处于17元每平方米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3556.1元。三项合计罚款金额为317774.4元人民币。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襄阳市市政管理处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2020年6月27日,其未在决定书及催告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1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襄土资执罚(樊)字〔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2月27日送达,于2020年11月25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的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对此法院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襄土资执罚(樊)字〔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蔡永红
审判员  赵运国
审判员  唐京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费丹
书记员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