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市武岩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勤鹏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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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5604号
原告:义乌市武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国际生产资料市场3F-30324号商位。
法定代表人:虞红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月莹,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勤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536号10层1009室。
法定代表人:俞晨彬。
被告:俞晨彬,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8号1702室。
法定代表人:郦琪。
第三人:赵忠法,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义乌市武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勤鹏贸易有限公司、俞晨彬、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赵忠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义乌市武岩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市武岩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亚萍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