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1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
被执行人: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颂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未履行(2022)赣01民终4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该案暂时终结执行。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0111执1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鹤龄
审判员  马 进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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