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庄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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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81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8号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143305725H。
法定代表人:郦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庄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尖山新区金牛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H89G1X。
法定代表人:庄千勇,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庄子实业有限公司(2022)浙0481执恢 18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庄子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2749681元、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7576元、执行费80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也无义务承受人,被执行人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2)浙0481执恢1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曹海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