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8执6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8号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143305725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世融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信诚路857号悦江商业中心18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67876226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世融汇盈置业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2023]沪贸仲裁字第00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8116580.64元及利息,应缴执行费679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08执637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