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以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金桥经合社)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材料。申请执行人润阳公司请求法院根据(2003)杭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1.金桥经合社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履行;2.富阳金桥经合社把已建造好的房屋工程项目,按浙江省定额进行审计,审计定案的总造价由润阳公司支付给金桥经合社;3.金桥经合社的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转给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综合商场,仍按协议及补充协议执行;4.金桥经合社案补充协议第六条赔偿给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综合商场人民币120万元。******
经查明,(2003)杭民二初字第320号案件的原告为富阳市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北公司),被告为富阳市富春街道金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桥村委会)。原被告双方之间因项目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过审理,作出(2003)杭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金桥村委会应当继续履行其与原告城北公司于2001年3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2001年3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二、驳回原告城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金桥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申请执行人润阳公司称,金桥村委会一直没有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向法院提起对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履行等。******
另查明,城北公司于2005年10月变更登记为润阳公司。******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润阳公司向本院补充递交了《关于同意富春街道撤村进社区的批复》(富政函﹝2008﹞77号)、《关于转发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富春街道撤村进社区的批复>》(富春党政办﹝2008﹞33号)、《关于同意撤销金桥经济合作社、建立金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批复》(富春办﹝2010﹞9号)、《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富春党工委[2008]32号)等材料,以证明(2003)杭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告金桥村委会所负义务应由被执行人金桥经合社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润阳公司向本院所递交的相关材料不足以证明金桥经合社系(2003)杭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承受人,故申请执行人润阳公司以金桥经合社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立******
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彦******
审判员夏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