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稿

签发:                核稿:

 

                      承办人:

                                          

2010初字第128

原告:***,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乡红建村。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桥路335号201-203室,现营业场所:杭州市下城区施家花园22联锦大厦B塔楼10楼1004室。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材料款130000元,该款于2010年4月5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于2010年6月5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欠款,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4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十八

本件与原核对无异

  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