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稿
签发: 核稿:
承办人:
(2010)杭下商初字第12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乡红建村。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桥路335号201-203室,现营业场所:杭州市下城区施家花园22联锦大厦B塔楼10楼1004室。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材料款130000元,该款于2010年4月5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于2010年6月5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欠款,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4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