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破申25号
申请人: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335号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恬,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3日经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登记股东为***(占股51%)、***(占股43%)、***(占股6%),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义乌市工人西路18号。根据申请人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2013年5月14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义商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90万元,逾期支付则按250万元支付工程,并支付违约金。上述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按期支付,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被申请人仍未清偿,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楼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