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杭拱民初字第998号
原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海弘木材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海弘木材超市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