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民终1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现住武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900号。
法定代表人:叶博,董事长。
上诉人朱静安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2民初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办理退休手续虽然涉及单位的配合问题,但其毕竟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其中岗位认定、工龄审核等均须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认定、批准。用人单位不能决定并办理手续,因此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综上,朱静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志刚
审判员  南又春
审判员  乐 莉
二○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希
书记员田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