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202民初1283号之三
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
主要负责人:邹立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顺,男,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锋,男,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叶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米,男,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曹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国,男,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曹华,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黄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国,男,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沈家营沈下路**,由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推荐。
被申请人:周汉华,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蕲春县。
被申请人:叶秀芬,女,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蕲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告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曹华、吴明红、叶博、周汉华、叶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湖大道34号9号1层房屋;继续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湖大道34号9号楼2-9层房屋;继续查封被申请人曹华名下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路76号丽岛半山华府20号房屋;继续查封被申请人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28号101铺;继续查封被申请人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28号301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湖大道34号9号1层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湖大道34号9号楼2-9层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曹华名下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路76号丽岛半山华府20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28号101铺,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28号301铺,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田
人民陪审员  董晓慧
人民陪审员  张 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桂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