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02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420084079g。
法定代表人:叶博,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2民终1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湖大道34号9号楼内的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9736元,承担执行费550元,案件受理费32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湖大道34号9号楼内的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涛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文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