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02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42008407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202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34号9栋2单元90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承担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34号9栋2单元90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岑智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