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02民初144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42008407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国、阮志友,均系员工。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审理交纳诉讼费用3660元,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案件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