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詹田生、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民终1261号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9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相毅,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暨被上诉人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里
审判员尹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娄晶
书记员*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