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202民初1283号之二
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1号。
主要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90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900号。
法定代表人:曹华,经理。
被申请人:曹华,居民。
被申请人:***,居民。
被申请人:**,居民。
被申请人:***,居民。
被申请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申请人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曹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28号201号房屋(产权证号:港201109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28号201号房屋(产权证号:港2011094**)。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岑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桂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