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民终1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相毅,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
上诉人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童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