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002执30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组织机构代码:67723238-0。
法定代表人管秉友。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905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浙1002执304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景元花园37幢一单元801室的房屋及地下室第8号车库。其后,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人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60000元,并与其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款项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浙1002执30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江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