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81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立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139号九龙大厦16楼东2区,组织机构代码:59439328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麻长路村部,组织机构代码:77437931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内仲裁,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立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村民委员会商事仲裁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有以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开户名的账户(20×××45),现发现该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村民委员会以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开户名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28810.6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