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23执1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申请执行人俞潮,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界牌路366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656058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申请执行人***;俞潮与被执行人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9)浙1023民初7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俞潮工程款566925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735元,执行费8069.25元,但被执行人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既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拘留15日决定,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椒江区××花园××楼××室的房产和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并核实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椒江区××花园××楼××室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已向首查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依法参与分配。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俞潮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2019年9月3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俞潮,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俞潮对执行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潮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23执12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