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1081执2680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远景村老虎山,组织机构代码:68310942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台州市界牌路366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65605844。
法定代表人***。
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81民初38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200909.9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4314元、申请执行费297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股权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动产、存款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对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81执26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