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市松门镇人民政府与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002民初5421号
原告:温岭市松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育英西路258号。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成,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台州市界牌路36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岭市松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门镇政府)与被告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松门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松门镇政府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松门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万鸿公司归还不当得利536532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松门镇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将松门镇建成区村级污水管网污水工程(远景村)承包给万鸿公司施工建设,当时约定价格4561923元。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增减,万鸿公司均按约定完成工程,松门镇政府按约支付工程款。截至2018年1月25日,松门镇政府支付工程款2280884元。该工程款最后结算审核确定造价2656752元,松门镇政府按约应再付万鸿公司375856元。因松门镇政府的经办人员调动频繁,工作人员疏忽,于2019年10月23日将最后一笔工程款按万鸿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出具的发票金额912400元汇给万鸿公司,导致多付了536532元。
万鸿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3月,松门镇政府与万鸿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松门镇政府将松门镇建成区村级污水管网污水工程(远景村)项目包给万鸿公司施工,合同价款4561923元。2019年4月7日,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松门镇建成区村级污水管网污水工程(远景村)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工程合同造价4561923元,审核造价2656752元,工程造价减少1905171元。万鸿公司与松门镇政府均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造价审定单》上同意审定该工程结算造价为2656752元。2016年6月7日,松门镇政府支付给万鸿公司273700元。2016年7月29日,松门镇政府支付给万鸿公司1094800元。2017年1月22日,松门镇政府支付给万鸿公司228000元。2018年1月25日,松门镇政府支付给万鸿公司684384元。2019年10月23日,松门镇政府支付给万鸿公司912400元。上述事实有松门镇政府提供的《施工合同书》、《松门镇建成区村级污水管网污水工程(远景村)结算审核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造价审定单》、银行电子回单及其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松门镇政府与万鸿公司就松门镇建成区村级污水管网污水工程(远景村)项目共同确认的造价为2656752元。松门镇政府共支付给万鸿公司款项为3193284元。万鸿公司多收取536532元款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其取得不当利益,造成松门镇政府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松门镇政府。万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本院对松门镇政府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温岭市松门镇人民政府5365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3元(已减半计算,原告温岭市松门镇人民政府已预交),保全费3320元(原告温岭市松门镇人民政府已交纳),合计7903元,由被告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