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081民初3834号
原告: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远景村老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831094261。
法定代表人:潘连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台州市界牌路36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06560584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与被告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0909.9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庭审过程中变更为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3日、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升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万鸿公司是温岭市滨海镇东林村综合楼工程的承建单位,***是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因工程所需,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多次运送商品混凝土,由被告现场施工人员签字确认,总货款为450909.9元。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0元,剩余货款200909.9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00909.9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4元,由被告台州万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