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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执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7063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界牌路36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065605844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设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2674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8万元,支付利息192793.19元及罚息(截止2021年8月5日的罚息为414816元,此后的罚息以1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的标准,从2021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起);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仲裁费用13219元由被执行人台州***设有限公司、***承担。如逾期付款被执行人台州***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台州***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台州***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台州***设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台州市开发区界牌路366号、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椒江区景元花园20号楼305室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台州***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截至2022年11月24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台州***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对于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台州***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执4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