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2民初3585号
原告:台州市热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1号星星电子产业园A3幢一楼1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建设通信管道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99号-311号1幢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市热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建设通信管道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台州市热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热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9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热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翔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